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使我校“国家助学金”申报、发放及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关于“国家助学金”的政策和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三条: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三级管理制”即:校分管领导→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班主任。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的申报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申报按下列程序和原则操作:
1、学生本人或家长按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政策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表格并提供相关证件、证明。
2、以班级为单位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审核上报。
3、实行班主任责任制。班主任应认真细致地指导、收集、汇总并保管好学生和家长申报“国家助学金”的各项证件及证明资料,做好登记、列表、上报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学生“国家助学金”班级档案。
4、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审核应遵循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执行政策的原则,严防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的办理与发放
第五条:上级审核批准发放给我校的全部助学金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并提供名单,并配合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定银行办理学生国家助学金银行专用卡。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获批后全部款项办理集体领取、入帐、划拨、发放,由学校财务科负责。财务科必须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并对其资金在上级指定银行开设专门帐户,严防挪作他用。
第七条:发放“国家助学金”以班级为单位,实行学生一人一卡制。学生领取“国家助学金银行卡”后,由本人自主设置银行卡密码,任何人不得干涉或施行侵权行为。(学生应采取易记数字设置密码,防止遗忘。)
第八条:受助学生必须对“国家助学金银行卡”妥善保管,慎防遗失,并不得转借、买卖或交换,如有违反者追究当事人违纪违法责任。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银行卡”如有遗失、被盗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并按程序(学生报告班主任,由班主任书面上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申报挂失和补办,补办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自负。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学生主要用于生活补贴,受助学生应注意珍惜,不得用于不正当的消费。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国家助学金资格:
1、严重违纪或违法被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
2、自动退学的;
3、无正当理由自行转学的;
4、经举报和查实其“国家助学金”资格是弄虚作假的;
5、受助期间因征兵参军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暂不取消国家助学金资格:
1、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
2、因病请假须短暂休学回家治疗的;
3、其它正当事由经学校批准如“勤工俭学、半工半读”的。
第十三条:被取消受助资格的学生名额(指标)经请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全部用于后期入学且够申请条件而未赶上申报的学生。如还有名额空余,则如实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武汉市供销商业学校
200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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